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
債 權 人 明祿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學成
債 務 人 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耀騰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貳佰叁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
按支票限於見票即付,有相反之記
載者,其記載無效;支票在票載
發票日前,執票人不得為付
款之提示,票據法第128條定有明文。查債權人請求票面金
額86,500元之之支票部份,因其發票日為民國106年8月5日
尚未屆至,故債權人以未合法提示之支票,請求債務人給付
票款部分,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
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六、末按各
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
酌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
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
定如
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利息起算日 │ 支 票 號 碼 │
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06年5月5日 │297,190元 │106年5月5日 │AC000000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106年6月5日 │124,040元 │106年6月5日 │AC000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