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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554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 債 權 人 明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學成 債 務 人 台灣日岑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耀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貳佰叁拾元,及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支票限於見票即付,有相反之記   載者,其記載無效;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,執票人不得為付   款之提示,票據法第128條定有明文。查債權人請求票面金   額86,500元之之支票部份,因其發票日為民國106年8月5日   尚未屆至,故債權人以未合法提示之支票,請求債務人給付   票款部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 金 額 │利息起算日 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│ │ │ 新 臺 幣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6年5月5日 │297,190元 │106年5月5日 │AC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6年6月5日 │124,040元 │106年6月5日 │AC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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