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55號
債 權 人 詠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文益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億鑛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釋明債務人委託代工之證據資料(如契約書、經債務
人簽收之簽收單或發票等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