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79號
債 權 人 泓信電器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玉堂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文鼎興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
本件是否對蔡季芳請求,或僅列其為債務人文鼎興
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?(
聲請狀如有誤載,請查
明更正)
㈡如對蔡季芳請求,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其之
請求權存
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