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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66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5號 債 權 人 榮曜科技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查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(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,支    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。若雙方當事    人為公司,請於狀面當事人欄記載其法定代理人)。   ㈡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,併提出釋明資料(同上)。   ㈢查報本件請求之依據(依附件六,債權人係催告債務人於    民國106年6月30日前支付,請釋明台端得於該期日前聲請    核發之支付命令之依據)。   ㈣查報自民國106年6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(該日期尚未屆    至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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