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615號
債 權 人 榮曜科技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債權人之法定
代理人(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,支
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若雙方當事
人為公司,請於狀面當事人欄記載其法定代理人)。
㈡查報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,併提出釋明資料(同上)。
㈢查報
本件請求之依據(依附件六,債權人係催告債務人於
民國106年6月30日前支付,請釋明台端得於該
期日前聲請
核發之支付命令之依據)。
㈣查報自民國106年6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(該日期尚未屆
至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