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05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孟義工業有限公司
債 務 人
兼法定代理 黃順施
人
債 務 人 嚴沛汝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
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三點三三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
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
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。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
伍仟貳佰陸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
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伍拾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
算,超過六個月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。㈣債務人應連帶
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