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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680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0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孟義工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黃順施 人 債 務 人 嚴沛汝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陸仟捌佰肆拾   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  息百分之三點三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  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  違約金。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   伍仟貳佰陸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   零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  伍拾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   算,超過六個月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。㈣債務人應連帶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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