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3號
債 權 人 葴誠創意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咸錡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李采潔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欄債務人李采潔向債權人借款44
萬元是否有誤?(借款人為五餅二魚海鮮有限公司,李采
潔為
保證人)
㈡提出對主債務人之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(因狀
附金錢借貸契約書所示李采潔為一般保證人,依
民法第
745條規定,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
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)
㈢提出債務人李采潔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