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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0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3號 債 權 人 葴誠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咸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采潔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欄債務人李采潔向債權人借款44    萬元是否有誤?(借款人為五餅二魚海鮮有限公司,李采    潔為保證人)   ㈡提出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文件(因狀    附金錢借貸契約書所示李采潔為一般保證人,依民法第    745條規定,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    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)   ㈢提出債務人李采潔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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