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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0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3號 債 權 人 葴誠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咸錡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李采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 ㈠確認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欄債務人李采潔向債權人借款4 4萬元是否有誤?(借款人為五餅二魚海鮮有限公司,李采潔 為保證人)㈡提出對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 文件(因狀附金錢借貸契約書所示李采潔為一般保證人,依 民法第745條規定,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 制執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)㈢提出債務人 李采潔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7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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