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3號
債 權 人 葴誠創意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咸錡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李采潔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
㈠確認
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欄債務人李采潔向債權人借款4
4萬元是否有誤?(借款人為五餅二魚海鮮有限公司,李采潔
為
保證人)㈡提出對主債務人之財產
強制執行無效果之釋明
文件(因狀附金錢借貸契約書所示李采潔為一般保證人,依
民法第745條規定,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
制執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。)㈢提出債務人
李采潔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
106年7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