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4號
債 權 人 駿湧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美娟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李采潔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新臺幣伍佰元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
㈠查報本件對李采潔請求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、
法律依據
及釋明資料。㈡確認
聲請狀原因事實記載「債務人李采潔」
向債權人借款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㈢查報
債權人就主債務人五餅二魚海產有限公司之財產
強制執行而
無效果之釋明資料(
民法第745條規定,
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
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
償。而依狀附釋明資料,李采潔係一般保證人,
非主債務人
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證。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欠缺債務人應負擔此債
務之釋明文件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