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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0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094號 債 權 人 駿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李采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新臺幣伍佰元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 ㈠查報本件對李采潔請求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、法律依據 及釋明資料。㈡確認聲請狀原因事實記載「債務人李采潔」 向債權人借款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㈢查報 債權人就主債務人五餅二魚海產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之釋明資料(民法第745條規定,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 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 償。而依狀附釋明資料,李采潔係一般保證人,主債務人 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證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欠缺債務人應負擔此債 務之釋明文件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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