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03號
債 權 人 銓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翌隆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亞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(
聲請狀及更正狀記載之
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與更正狀所檢附陳報之公司登記資
料內容不符)。
㈡請
陳報債權人之連絡電話以利本院聯絡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