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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3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303號 債 權 人 銓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翌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立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(聲請狀及更正狀記載之    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與更正狀所檢附陳報之公司登記資    料內容不符)。   ㈡請陳報債權人之連絡電話以利本院聯絡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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