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450
號
債 權 人 怡美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明意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郭建志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應以法
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)
㈢利息起算日自105年10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依
民法第
229條第2項之規定,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
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
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
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效力
。
本件如未能釋明,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「自支付命令送
達之
翌日起」起算)
㈣請求金額25,74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?
㈤提出債務人郭建志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