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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4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450 號債 權 人 怡美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建志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應以法    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)   ㈢利息起算日自105年10月2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?(依民法第    229條第2項之規定,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    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    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    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效力    。本件如未能釋明,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「自支付命令送    達之翌日起」起算)   ㈣請求金額25,74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?   ㈤提出債務人郭建志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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