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60號
債 權 人 創造力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非飛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
陳報債權人創造力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
㈡請確認債務人非飛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其最
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
㈢請確認顏豪志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,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
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㈣請確認附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?(提示日應為
退票日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