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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5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61號 債 權 人 福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寬珍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(因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起    算日與附表所載不符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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