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652號
債 權 人 創薪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育宗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張世宗即銘航電機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補正債務人之商業登記資料(銘航電機社之負責人已
非張世
宗、如欲對張世宗核發支付命令,請具狀更正
相對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