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9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 債 權 人 志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懿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究依票據關係請求或依工程關係請求,請釋明之?    並確認請求金額?請求利率(依票據關係為年息6%,餘者5%)    )?又利息起算日之請求依據為何?   ㈡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?並於聲請狀末簽名    蓋章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