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
債 權 人 志芳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麗鄉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祥懿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究依票據關係請求或依工程關係請求,請釋明之?
並確認請求金額?請求利率(依票據關係為年息6%,餘者5%)
)?又利息起算日之請求依據為何?
㈡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?並於
聲請狀末簽名
蓋章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