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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797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 債 權 人 志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鄉 債 務 人 祥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  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其餘請求駁回;依票據法規定,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  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;查本件退票日為   民國106年1月23日,今請求自發票日起計息,自法,此部   分予以駁回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  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主文 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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