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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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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5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 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應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或台中市福聯新城丁區    管委會或李偉民?(因銷貨單上記載送貨地址○○○區○○    ○○街與福聯新城所在地富榮街不同?)?又請款傳票之領    款人係李偉民簽名,如何得知係喜鴻實業有限公司之業務    代表人?或李偉民個人之行為?請一併釋明其中請求原因事    實及其法律依據?   ㈡本件請求利息否?其利息起迄期間及其利率各為何?並請陳    報債務人(或公司或管委會)向債權人訂購燈具之相關釋明    文件?並於狀末蓋聲請人之公司印章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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