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
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大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應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或台中市福聯新城丁區
管委會或李偉民?(因銷貨單上記載送貨地址○○○區○○
○○街與福聯新城所在地富榮街不同?)?又請款傳票之領
款人係李偉民簽名,如何得知係喜鴻實業有限公司之業務
代表人?或李偉民個人之行為?請一併釋明其中請求原因事
實及其
法律依據?
㈡
本件請求利息否?其利息起
迄期間及其利率各為何?並請陳
報債務人(或公司或管委會)向債權人訂購燈具之相關釋明
文件?並於狀末蓋
聲請人之公司印章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