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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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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5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 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 ㈠確認債務人應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或台中市福聯新城丁區 管委會或李偉民?(因銷貨單上記載送貨地址○○○區○○ ○○街與福聯新城所在地富榮街不同?)?又請款傳票之領 款人係李偉民簽名,如何得知係喜鴻實業有限公司之業務 代表人?或李偉民個人之行為?請一併釋明其中請求原因事 實及其法律依據? ㈡本件請求利息否?其利息起迄期間及其利率各為何?並請陳 報債務人(或公司或管委會)向債權人訂購燈具之相關釋明 文件?並於狀末蓋聲請人之公司印章? 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釋明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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