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77號
債 權 人 大昇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大同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
㈠確認債務人應為喜鴻實業有限公司或台中市福聯新城丁區
管委會或李偉民?(因銷貨單上記載送貨地址○○○區○○
○○街與福聯新城所在地富榮街不同?)?又請款傳票之領
款人係李偉民簽名,如何得知係喜鴻實業有限公司之業務
代表人?或李偉民個人之行為?請一併釋明其中請求原因事
實及其
法律依據?
㈡本件請求利息否?其利息起
迄期間及其利率各為何?並請陳
報債務人(或公司或管委會)向債權人訂購燈具之相關釋明
文件?並於狀末蓋
聲請人之公司印章?
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
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釋明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