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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5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80號 債 權 人 海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元昌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聲請狀末之法定代理人張睿洋之簽名或蓋章。  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(因支付命令訴訟標的金額99,218元    和請求金額135,363元不符)   ㈢是否請求利息?如是,請求利率為何?(如無約定利率,    應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)   ㈣陳報吳元昌以539-J5及142-J6兩台計程車靠行之相關釋明    資料。   ㈤提出債務人吳元昌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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