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580號
債 權 人 海馬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睿洋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吳元昌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聲請狀末之
法定代理人張睿洋之簽名或蓋章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?(因支付命令
訴訟標的金額99,218元
和請求金額135,363元不符)
㈢是否請求利息?如是,請求利率為何?(如無約定利率,
應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)
㈣陳報吳元昌以539-J5及142-J6兩台計程車靠行之相關釋明
資料。
㈤提出債務人吳元昌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