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
債 權 人 李鷦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詹政憲、捷鵬消防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車禍相關資料。(如報案證明、道路交通事故初步研
判表等)
㈡車號000-0000車輛行照。
㈢停車費釋明資料(如收據)。
㈣陳報得對捷鵬消防有限公司為
本件請求之依據、原因事實
並釋明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