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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6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40號 債 權 人 宏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旭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伯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 ,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 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4日送達於債 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三、惟查,債權人於106年7月31日陳報狀內謹敘明聲請人向第三 人張如華即勝台鐵工廠請求給付貨款,並作成本院105年度 司促字第13301號支付命令並已確定,後因第三人未免受強 制執行曾向聲請人央求和解,並經第三人之子即債務人張伯 豪同意承擔第三人之債務,故作成和解書等語,惟張伯豪未 於和解書上簽名或蓋章,本院無從認定其指印為張伯豪所印 ,債權人亦未就前開事項予以釋明,揆諸首開說明,債權人 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,應駁回本件聲請 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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