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43號
債 權 人 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家伶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登文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債權人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為
「葉佳伶」或「葉家伶」?並提出與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
姓名相符之簽名或印章。
㈡請提出工程合約書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