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59號
債 權 人 洧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旻志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祐翔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債務人祐翔營造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?
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