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62號
債 權 人 安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松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鉅元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陳報「鉅元科技有限公司」訂購連接器之相關釋明資料
。(如:訂購單、送貨單、簽收單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