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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88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 債 權 人 林水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順木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提出本件15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? 並確認起息日請求是    否有誤?   ㈡提出支票號:FY0000000及FY0000000 0張清晰且完整之影    本? 並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 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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