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
債 權 人 林水龍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財順木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
本件15張支票之
退票理由單? 並確認起息日請求是
否有誤?
㈡提出支票號:FY0000000及FY0000000 0張清晰且完整之影
本? 並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
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