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
債 權 人 林水龍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財順木業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
㈠請提出本件15張支票之
退票理由單?並確認起息日請求是
否有誤?
㈡提出支票號:FY0000000及FY00000000張清晰且完整之影
本?並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
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7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
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釋明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