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64號
債 權 人 倢偉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立偉
債 務 人 江淑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其餘之請求
駁回。查債權人主張執有債務人江淑惠所開立
並由債務人鈺展工程有限公司及訴外人黃明堃
背書之支票(
票號KPA0000000),且受款人欄記明債權人之名稱,債權人對
江淑惠、鈺展工程有限公司有票據債權
云云。
惟查,就整張票據論,屬背書不連續,故債權人無法對鈺展工
程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權,故此部分請求駁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
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如
主文 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