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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82號 債 權 人 美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凱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仲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祥裕、百紘 五金企業有限公司、洪裕傑、梁燈州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 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仲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業    於民國104年11月23日府授經商字第1040799352號函准廢    止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   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廢止前』最新之公司    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    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    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    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    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    代理人)。  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百紘五金企業有限公司業於    民國104年9月23日經授中字第1043376712號函准解散,進    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    及其住居所地址,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    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    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   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   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   同法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   ㈢確認附表編號1、2背書人為「百紘五金企業有限公司、梁    燈州」之記載是否有誤?(正確背書人為梁燈州)   ㈣確認編號1退票日為102年11月10日是否有誤?(正確為    102年11月11日)   ㈤確認附表編號3之發票人及背書人之記載是否有誤?   ㈥確認請求標的相對人洪裕祥及請求標的林裕祥之姓名    記載是否有誤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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