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82號
債 權 人 美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伍凱達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仲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祥裕、百紘五
金企業有限公司、洪裕傑、梁燈州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原告或
被告無
訴訟能力,未由
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法
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逾期不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
原告之
訴。此規定,於法人之代表人
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第4款、第52條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有關
當事人能
力、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,於
非訟事件
關係人準用之
。
非訟事件法第11條,亦規定甚明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
完足之處,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
正或補正未完備時,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
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
之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
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因債務人仲坤貿易
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登記、債務人百紘五金企業有限公司
業經解散登記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
14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資料及廢止前及解
散前
暨最新之公司登記資料、確認附表編號1、2
背書人為「
百紘五金企業有限公司、梁燈州」之記載是否有誤、確認編
號1
退票日為102年11月10日是否有誤、確認附表編號3之發
票人及背書人之記載是否有誤、確認請求標的
相對人洪裕
祥及請求標的林裕祥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,該裁定已於10
6年7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
惟債權人
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顯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