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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82號 債 權 人 美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凱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仲坤貿易股份有限公司、林祥裕、百紘五 金企業有限公司、洪裕傑、梁燈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,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,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。此規定,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、第52條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 力、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。非訟事件法第11條,亦規定甚明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 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 完足之處,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未完備時,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 之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因債務人仲坤貿易 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登記、債務人百紘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業經解散登記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 14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資料及廢止前及解 散前暨最新之公司登記資料、確認附表編號1、2背書人為「 百紘五金企業有限公司、梁燈州」之記載是否有誤、確認編 號1退票日為102年11月10日是否有誤、確認附表編號3之發 票人及背書人之記載是否有誤、確認請求標的相對人洪裕 祥及請求標的林裕祥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,該裁定已於10 6年7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債權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顯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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