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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4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9446號 債 權 人 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幻影音響視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確認債務人幻影音響視聽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   為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陳報債權人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   ?(因聲請狀所載債權人盛源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記    載其法定代理人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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