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5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 債 權 人 南院旅墅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泓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查報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;並提出    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   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㈢提出建物損壞之釋明資料(狀附隨身硬碟發還,請自行列    印內部資料,並陳報做為釋明資料)。   ㈣提出遊覽車號遊覽車號000-00屬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資料    。   ㈤提出損害修復金額實際為23,100元之釋明資料(如維修收    據、發票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