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
債 權 人 南院旅墅股份有限公司嘉義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泓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查報債務人翔福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;並提出
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
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㈢提出建物損壞之釋明資料(狀附隨身硬碟發還,請自行列
印內部資料,並陳報做為釋明資料)。
㈣提出遊覽車號遊覽車號000-00屬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資料
。
㈤提出損害修復金額實際為23,100元之釋明資料(如維修收
據、發票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