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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9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87號 債 權 人 廣利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唐 代 理 人 吳挺絹律師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達立即禾業電器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應為何?又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   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   釋明?   ㈡債務人洪達立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)    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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