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87號
債 權 人 廣利宏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敬唐
代 理 人 吳挺絹
律師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洪達立即禾業電器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應為何?又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
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
釋明?
㈡債務人洪達立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)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