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87號
債 權 人 廣利宏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敬唐
代 理 人 吳挺絹
律師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洪達立即洪永隆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
㈠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應為何?又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
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
之釋明?
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
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未能提出對於債務人請求之釋明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