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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199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19987號 債 權 人 廣利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敬唐 代 理 人 吳挺絹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達立即洪永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 ㈠確認債務人之名稱應為何?又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合夥之釋明資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釋明? 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未能提出對於債務人請求之釋明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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