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6號
債 權 人 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美紅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中屋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債權人中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全體
監察人為
本件法定
代理人,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,並提出計算式(依台端所檢附之證物
,係爭債權已部份清償)。
㈢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7322號、臺灣苗栗地
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90號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
年度司執賢字第17627號之
執行名義,以釋明本件有無重
複取得執行名義。
㈣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執字第7322號、臺灣苗栗地
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90號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
年度司執賢字第17627號之分配表或執行結果之函文,以
釋明尚未受清償之本金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