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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52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28號 債 權 人 展億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杏娟 債 務 人 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揚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   支付命令,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(票號BI0000000)1紙,   王振揚核其簽名係緊接在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旁,依社   會通念,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,有卷附支票影本可稽   ,其發票人,債權人對王振揚之請求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   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裁定主文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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