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528號
債 權 人 展億木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杏娟
債 務 人 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振揚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債權人其餘之
聲請駁回(
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
支付命令,
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(票號BI0000000)1紙,
王振揚核其簽名係緊接在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旁,依社
會通念,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,有卷附支票影本
可稽
,其
非發票人,債權人對王振揚之請求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
)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,
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院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