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20號
債 權 人 久東株式會社
法定
代理人 魏淑華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旭昶商貿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聲請狀末債權人
法定代理人之簽章。
㈡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8月1日之
法律依據為何?
㈢提出債權人久東株式會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如其為外國公司,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?若經認許,
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;若未經認許,請提出在國外合
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,及魏淑華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
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㈣補正附件
相對人G-TEMPLE CO.,LTD.即為債務人之釋明文
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