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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08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20號 債 權 人 久東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魏淑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昶商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。   ㈡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8月1日之法律依據為何?   ㈢提出債權人久東株式會社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   如其為外國公司,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?若經認許,    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;若未經認許,請提出在國外合    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,及魏淑華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    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。   ㈣補正附件相對人G-TEMPLE CO.,LTD.即為債務人之釋明文    件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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