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22號
債 權 人 世承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奕金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冠雄工業有限公司、黃冠雄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
本件是否為請求支付命令?若是,請具狀更正。(
依
聲請狀之狀頭
所載為民事
起訴狀)
㈡請補正聲請狀末債權人世承有限公司之公司蓋章。
㈢請確認黃冠雄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冠雄工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
代理人,如係前者,應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黃冠雄之
請
求權存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蔡柏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