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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13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1322號 債 權 人 世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冠雄工業有限公司、黃冠雄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本件是否為請求支付命令?若是,請具狀更正。(    依聲請狀之狀頭所載為民事起訴狀)   ㈡請補正聲請狀末債權人世承有限公司之公司蓋章。   ㈢請確認黃冠雄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冠雄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   代理人,如係前者,應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黃冠雄之請    求權存在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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