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25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進淵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臺麟工程有限公司、邱珍妹、羅宗賜發
支付命令,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債務人兼臺麟工程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邱珍珠
是否有誤?(台端
聲請狀載邱珍珠與狀附證物不符)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