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73號
債 權 人 冠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文雄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公司正確名稱,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
印文(台端印文為冠「詮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公
司名稱冠「銓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貴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