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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15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1573號 債 權 人 冠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之公司正確名稱,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   印文(台端印文為冠「詮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公    司名稱冠「銓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符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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