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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17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05號 債 權 人 德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基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英源興業有限公司、泓倡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   4款規定:「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」,    亦即於「督促程序」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係就「同一債權    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   新臺幣500元。本件債權人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    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,故自應分別繳納   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。)   ㈡利息起算日自105年6月1日起算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清償    確定期限,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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