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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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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24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8號 債 權 人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格聖營造有限公司、王凌科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請確認王凌科是否為本件債務人?若是,併請具狀敘明對其  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,及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   人之請求權存在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柏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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