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94號
債 權 人 卓冠宏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惠雙房屋即豐耕
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足以釋明
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(狀附
執行命令所載第
三人為惠雙房屋,
非本件債務人)。
㈡提出
扣押命令或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王麗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