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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5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594號 債 權 人 卓冠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惠雙房屋即豐耕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出足以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(狀附執行命令所載第    三人為惠雙房屋,非本件債務人)。   ㈡提出扣押命令或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麗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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