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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26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2693號 債 權 人 乾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琦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業洋酒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查報債務人金業洋酒之歷次及最新登記資料,以釋明與瑞    典洋酒行之同一性,及組織形態與法定代理人。   ㈡請提出債務人吳伊庭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   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㈢確認自民國106年10月16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(依民法規    定,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自支付命    令送達翌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)。   ㈣確認本件原因事實為何(聲請狀記載債務人金業洋酒法定    代理人吳伊庭借款與狀附釋明資料不符),如有誤載,請    更正之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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