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33號
債 權 人 台灣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俊仁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昇益隆有限公司、陳玉菁、葉信偉發
支
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陳玉菁、葉信偉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?若是,請具體敘明
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
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