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75號
債 權 人 華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弘修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白忠議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(因4張支
票金額合計208,128元與請求金額148,128元不相符);
倘若
有部分清償,請陳報已清償金額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