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348號
債 權 人 賀利岡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尤門創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勝義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追加工程之釋明資料(如契約書影本)。
㈡請求金額新臺幣1,981,923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廖日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