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96號
債 權 人 翰鼎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俊雄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王德明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債務人王德明是否為債務人?(因所附之證物,皆由盧玉娟
所簽名),並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其相關之資料(如收據等)
㈡ 提出霸王鱉食補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
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釋明?又債權
人之負責人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