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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4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96號 債 權 人 翰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王德明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 證物與本件所列之債務人不符,前經通知補正: ㈠債務人王德明是否為債務人?(因所附之證物,皆由盧玉娟 所簽名),並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其相關之資料(如收據等) ㈡ 提出霸王鱉食補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 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?又債權 人之負責人為何? 據陳報內容,債權人關於契約相對人債務人部分,復未提出 相關得認債務人為承租人之釋明,依首開法條規定,其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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