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496號
債 權 人 翰鼎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俊雄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王德明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
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
證物與本件所列之債務人不符,前經通知補正:
㈠債務人王德明是否為債務人?(因所附之證物,皆由盧玉娟
所簽名),並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其相關之資料(如收據等)
㈡ 提出霸王鱉食補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
料;若為合夥,併請提出其合法
法定代理人之釋明?又債權
人之負責人為何?
據陳報內容,債權人關於契約
相對人非債務人部分,復未提出
相關得認債務人為承租人之釋明,依首開法條規定,其支付
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國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