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61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1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陳世華 債 務 人 哈林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英晋 一、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零陸元,  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    百分之一點一七九計算之利息。  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零陸佰伍拾陸元,   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    百分之一點一八六計算之利息。   ⑶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伍佰元,及自    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    分之一點一七四計算之利息。   ⑷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國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