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25號
債 權 人 志泰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海永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金大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?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
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
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
㈡確認2紙支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?
上列補正事項若有誤載,皆具狀補正之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
書記官 陳貴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