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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字第 236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25號 債 權 人 志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大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?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  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    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   ㈡確認2紙支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?    上列補正事項若有誤載,皆具狀補正之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貴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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