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3748號
債 權 人 牛津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張軒維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台灣恒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提出張軒維為牛津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
文件(如縣市政府備查函,或區分
所有權人會議紀錄...
等)。
㈡請確認
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台灣「恆」和國際投資股份有
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?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。
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
法律
依據:
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
不動產登記謄本。
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
所有權人
會議紀錄影本。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
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蔡柏倫